(2016)鲁142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涛、夏成、司洪冰与河间市新源酱菜厂、王富壮关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涛,夏成,司洪冰,河间市新源酱菜厂,王富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程涛,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夏成,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司洪冰,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河间市新源酱菜厂被执行人:王富壮,男,汉族,住河北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间市新源酱菜厂、王富壮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周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