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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湖北野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巴东县亚星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野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巴东县亚星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野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巴东。法定代表人郑国翠,经理。被执行人巴东县亚星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组织机构代码:77079416-9。法定代表人贾常雄,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野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与巴东县亚星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方 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世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