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执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恩利,董事长。被执行人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彤,总经理。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予以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商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作武审 判 员 倪秋华代理审判员 陈 明书 记 员 倪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