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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17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为桢与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桢,陈建明,龙吉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747-3号申请人陈为桢,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第三人龙吉滔,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本院在执行陈为桢与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明名下的车牌号为闽BS98**号奥迪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V3A28K0D3035713),发动机号349315(不含闽BS98**车牌号、不含机动车登记本)】。买受人(第三人)龙吉滔��最高价人民币192000元竞得该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明名下的车牌号为闽BS98**号奥迪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V3A28K0D3035713),发动机号349315(不含闽BS98**车牌号、不含机动车登记本)】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龙吉滔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建明名下的车牌号为闽BS98**号奥迪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LFV3A28K0D3035713),发动机号349315(不含闽BS98**车牌号、不含机动车登记本)】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龙吉滔。二、买受人(第三人)龙吉滔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税、费均由��受人(第三人)龙吉滔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