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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被执行人王某,男,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羊圈子村王某某申请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虎民初字第0086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虎民初字第0086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冠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