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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7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建林与周建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林,周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586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林。委托代理人胡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建荣。申请执行人沈建林与被执行人周建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周建荣对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吴劳人仲[2016]第522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的苏州通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沈建林的工资39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2016年9月10日前履行完毕。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由被告周建荣负担,于2016年9月10日前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周建荣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建林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096元,执行费为501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周建荣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清偿优先债权后如有剩余款项,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建荣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沈建林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清偿优先债权后如有剩余款项,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23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