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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3085、3086、3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丽与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容,李丽,朱丽萍,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085、3086、3087号申请执行人袁德容,女,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朱丽萍,女,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眼26-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9335、9336、93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袁得容、李丽、朱丽萍支付经济补偿金44000元,拖欠工资80000元,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本案执行费3050元由被执行人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以上共计215050元。本院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