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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白锦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64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37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137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5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不到期,待冻结、扣划银行账户内存款到期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拓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