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向阳路支行与赵凤莲、李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向阳路支行,赵凤莲,李保林,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向阳路支行,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向阳路76号。法定代表人:崔永建。被执行人赵凤莲,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商丘市。被执行人李保林,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保林,职务总经理。本案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向阳路支行与赵凤莲、李保林、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重整,目前已指令梁园区人民法院受理,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向阳路支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郜运来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