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英诉被告赵文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赵文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22民初4558号原告李桂英被告赵文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晓莹,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英诉被告赵文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钟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英、被告赵文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晓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英诉称:2016年8月2日10时10分,被告赵文武驾驶辽NW60**号微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建平县小叶线80公里处施工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李桂英相刮,造成李桂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交警队认定被告赵文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桂英无责任。赵文武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依法判决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赵文武辩称:对事故没有异议,我驾驶的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赔付。我为原告垫付住院押金7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返还给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辩称:对事故无异议。辽NW60**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合理部分的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我公司不予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10时10分,被告赵文武驾驶辽NW60**号微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朝阳市建平县小叶线80公里处施工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原告李桂英相刮,致使原告李桂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交警队认定被告赵文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桂英无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桂英于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15日在赤峰宝山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头外伤;多发皮肤挫伤。”花医疗费5795.03元,期间为二级护理。被告赵文武为原告李桂英垫付住院押金700.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1、原告李桂英向本院提交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欲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划分。对此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李桂英向本院提交赤峰宝山医院的诊断书2份、用药明细清单1份、病历1份、医疗费单据1枚。欲证明原告李桂英受伤后在赤峰市宝山医院住院13天及治疗过程,期间二级护理,花医疗费5795.03元。对此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李桂英向本院提交户口簿复印件1份,宿静身份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户口,赔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由女儿宿静护理。对此证据,被告赵文武无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提出原告李桂英已年满60周岁,不同意承担误工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信。4、被告赵文武向本院提交保险单正本1份,欲证明其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此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5、被告赵文武向本院提交住院押金条2枚,欲证明赵文武为李桂英垫付住院押金700.00元。对此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赵文武驾车与原告李桂英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被告赵文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赵文武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桂英医疗费5795.03元、伙食补助费650.00元(13天×50元/天)、护理费1322.33元(13天×37127元/年),合计7767.36元。(在此款中给付被告赵文武垫付住院押金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钟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