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旗与房超、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旗,房超,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郑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杨旗,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房超,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郑蕊,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郑蕊,女,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旗与被执行人房超、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郑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