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梦迎与被申请人韩缤、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43号关于申请人王梦迎与被申请人韩缤、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21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梦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韩缤、刘洪波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林业集团职工集资3号楼地下室车库2号、4号、6号、9号11号车库产01200XXXXX。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对被申请人韩缤、刘洪波所有的位于抚松县松江河镇林业集团职工集资3号楼地下室车库2号、4号、6号、9号11号车库予以查封产01200XXXXX。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21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21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