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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丘市意达汽车租赁部、李树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意达汽车租赁部,李树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意达汽车租赁部。被执行人李树光,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树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树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树光存款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