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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毛井和与王永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井和,王永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2民初1443号原告:毛井和,男,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兰西县春雨种子经销处燎原店业主,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陈忠,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兰西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住兰西县。被告:王永午,男,1966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原告毛井和诉被告王永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井和的委托代理人陈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毛井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玉米种子款1,7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被告在兰西县春雨种业燎原总经销处赊购吉品-704玉米种子17袋,每袋种子价格100元,共计1,700.00元。双方约定到秋天还款,但至今此款未还。王永午辩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8日,被告在兰西县春雨种子经销处燎原店赊购吉品-704玉米种子17袋,每袋种子价格100元,共计1,700.00元。双方约定到秋天还款,但至今此款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据、证人荣义龙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买卖种子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种子,据此,双方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玉米种子后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本案中虽然欠据系由王永午的父亲王守珍书写,但实际购买种子人和欠款人通过原告举证可以认定为王永午。被告王永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井和玉米种子款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永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景玉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