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爱玲与赵永跃、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玲,赵永跃,徐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3250号原告:陈爱玲,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白洋街道家园阳光城*幢*单元***室。身份证号:3307231968********。委托代理人:郑卢姓,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跃,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熟溪街道南湖花苑五区*幢*号。身份证号:3307231960********。被告:徐丽英,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307231962********。原告陈爱玲为与被告赵永跃、徐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两被告:1、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1196267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8月3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同日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陈武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永跃、徐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赵永跃、徐丽英系夫妻。被告赵永跃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于2014年4月12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2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借款协议各一份,约定:月利率均为2%,借期分别为一年、半年、三个月。借款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至今未归还其余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永跃、徐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陈爱玲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2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13日起、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本金5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70元,减半收取19385元,由被告赵永跃、徐丽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武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