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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7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撖鹏飞申请执行武建军、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撖鹏飞,武建军,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7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撖鹏飞,男,汉族,东胜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武建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撖鹏飞申请执行武建军、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建军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杨丽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建军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杨丽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志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