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坤、陈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坤,陈雪,何华军,覃伟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吴坤,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陈雪,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何华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覃伟容,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吴坤、陈雪与被执行人何华军、覃伟容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华军、覃伟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坤、陈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华军、覃伟容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坤、陈雪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2855元,案件受理费529元,执行费392元,合计33839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华军、覃伟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何华军、覃伟容于2016年10月11日前主动付清案款3383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华停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