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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工程款及劳务费共计1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性质为自然人投资有限公司,其股东分别为李某某、姬晓军,我院依法追加李某某及姬晓军为被执行人,并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市乡企城支行有存款,现已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市乡企城支行的存款174510元(其中案件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2030元、执行费2480元)。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