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钟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钟巧,盛云飞,应凤明,浙江中亚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浙江诺丰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308号。负责人:金庆洪,行长。被执行人:钟巧,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盛云飞,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应凤明,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中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马涧镇毛塘村。法定代表人:钟巧,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经发大道460号。法定代表人:应凤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诺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夏荷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应旭丹,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钟巧、盛云飞、应凤明、浙江中亚木业有限公司、浙江龙世达彩印有限公司、浙江诺丰彩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到位标的21582元,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577520.8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