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罗朝仁与陕西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朝仁,陕西导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595号申请执行人罗朝仁。被执行人陕西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朝仁与被执行人陕西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罗朝仁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1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3909.25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终结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核后恢复执行程序,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罗朝仁支付153909.25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恢59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