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执字第00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任换波与盖新强、王冉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换波,盖新强,王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00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换波,男,汉族.被执行人盖新强,男,汉。被执行人王冉冉,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盖新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