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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执字第00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任换波与盖新强、王冉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换波,盖新强,王冉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00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换波,男,汉族.被执行人盖新强,男,汉。被执行人王冉冉,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盖新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