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女,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三门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荣艳,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受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杜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雪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