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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破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晶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晶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破2号申请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兵,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翠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苏晶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徐昌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晶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晶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申请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江苏晶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