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刘文忠、李春荣、李宏良、曹洪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刘文忠,李春荣,李宏良,曹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27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文忠,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春荣,女,1969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宏良,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曹洪波,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刘文忠、李春荣、李宏良、曹洪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