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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承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承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30执保1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鲁承娥。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鲁承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3130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冻结鲁承娥银行存款。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鲁承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的(2016)湘3130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建文审判员  吴明辉审判员  贾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