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辖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合肥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防与朱海涛、徐全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涛,合肥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防,徐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汤哨锋,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辖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涛,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系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丰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海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郭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防。原审被告:徐全,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号广州银行大厦*层。负责人:王晓华。原审被告:汤哨锋,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号广州,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住广东省广州市越���区中山一路**号。负责人:李岚。上诉人朱海涛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4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朱海涛上诉称:一、原审认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合肥市××海区,认定事实错误。1、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即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在合肥市××海区,认定事实错误。2、在没有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侵权事实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即以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审理本案,显属不当。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数被告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辖区,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的管辖系依法确定,至于涉案原审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属于实体审查范围,非管辖权异议审查���容。上诉人朱海涛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