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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280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杨某某。原告赵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华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新、李澍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经营的某某布业陆续向被告供应布料,至2014年1月1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9000元,就此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之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布料,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8086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086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自2009年开始陆续向被告杨某某供应布料,2014年1月17日原告委托黄金荣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确认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9000元。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0月25日,原告又陆续向被告供应合计价款305359元的布料,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并退回价值31373元的布料。截止2015年10月25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7298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客户布料欠款确认合同单、客户布料买卖合同欠款单、退单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布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布料后负有及时、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货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唯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有误,欠款金额应以被告欠款总额404359元扣除退回的布料款31373元及已付货款200000元后,剩余金额172986元予以确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货款1729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71元,由被告承担374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