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8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苏中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苏中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07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负责人:叶肖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缪仁昱,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文伟,该银行职员。被告:苏中化。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诉被告苏中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7元,减半收取8693.5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初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