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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才合与刘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合,刘兰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4762号原告:李才合,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晖,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途(实习),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兰峰,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李才合与被告刘兰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才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晖、王康途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经本院准许,原告李才合撤回对林君晓的起诉。被告刘兰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才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116.33元(在扣除刘兰峰已付的5000元医疗费后,变更诉讼请求为25956.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9日16时许,林君晓驾驶鲁10/92163号“上海50”牌大中型拖拉机,该车系刘兰峰所有。由此向南行驶至颍上县四桥西侧路段左转弯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东向西李才合驾驶的皖K×××××号“轻骑”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才合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颍上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才合无责任,林君晓承担全部责任。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刘兰峰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对李才合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兰峰未答辩。原告李才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手机修理费发票、摩托车修费发票等证据,被告刘兰峰未到庭予以质证。对原告李才合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李才合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9日16时许,林君晓驾驶刘兰峰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的鲁10/92163号“上海50”牌大中型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颍上县四桥西侧路段左转弯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由东向西李才合驾驶的皖K×××××号“轻骑”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才合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22日,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颍公交认字(2016)3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林君晓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车人李才合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才合到颍上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支出医疗费用14502.46元。出院医嘱记载,李才合需要加强营养,建议休养10-12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刘兰峰未依法为事故车辆鲁10/92163号“上海50”牌大中型拖拉机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才合伤害,李才合要求投保义务人刘兰峰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应予支持。刘兰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应视为放弃对李才合事实主张的抗辩。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及法律规定,对李才合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本案中,李才合因非道路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9502.46元(14502.46元-5000元)、营养费480元(16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16天×30元/天)、护理费1856元(16天×116元/天)、误工费7421.8元(86天×86.3元/天)、车辆维修费1400元、手机维修费1200元,以上合计为22340.26元。综上所述,由刘兰峰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才合损失21277.8元;不足部分,由李才合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才合损失21277.8元;二、驳回原告李才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李才合负担50元,被告刘兰峰负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