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271号原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孔峰辉,陕西金鏑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庄一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陕西海普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伟涛于2016年10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后303.5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李武营人民陪审员  刘新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