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苗艳林与贺艳芳、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艳林,贺艳芳,马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苗艳林,女,汉族。被执行人贺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志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苗艳林与贺艳芳、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5)佳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雄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