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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贵,北京夜归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8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747号。法定代表人唐文建,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贵,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夜归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文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文贵、北京夜归来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夜归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22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李文贵名下×××的车辆档案信息。剩余案款,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文贵、北京夜归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贵、北京夜归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贵、北京夜归来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文贵、北京夜归来酒店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贵、北京夜归来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