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永健与被执行人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健,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159号申请人李永健,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曹军,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宁西商初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曹军给付原告李永健借款24000元。逾期被告曹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永健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永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曹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曹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西商初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永健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