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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人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人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人万,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湖南省汉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17日经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人万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潘惠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人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梁人万四次去到钦州市钦南区田寮村委白禾冲村陈某养殖场内盗窃被害人陈某养殖的石龟共15只,并将盗得的石龟拿到钦州市文峰路庞龙的住处卖给庞某,非法获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3月,被告人梁人万去到上述养龟棚内,盗窃两只石龟,盗后将石龟卖给庞某;2、2015年10月,被告人梁人万去到上述养龟棚内,盗窃五只石龟,盗后将石龟卖给庞某;3、2015年12月,被告人梁人万去到上述养龟棚内,盗窃三只石龟,盗后将石龟卖给庞某;4、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梁人万去到上述养龟棚内,盗窃五只石龟,盗后将石龟卖给庞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十五只石龟被盗时价值人民币51581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十五只石龟除一只死亡外,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十四只石龟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梁人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钦南价鉴(2016)5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视频光盘、被害人陈某、肖某的陈述、证人梁某、许某、庞某的证言、被告人梁人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人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人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人万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人万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被盗石龟大部分追回避免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人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黄文辉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世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