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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6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渭南高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与张伟追偿权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高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610-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赵治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有奎,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伟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280.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35280.82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95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刚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