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博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环境监察支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博文,延安市环境监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博文,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号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延安市环境监察支队,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川油巷。法定代表人:杨林,系该支队支队长。张博文申请执行延安市环境监察支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劳仲案字(2015)第42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博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张博文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延安市环境监察支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