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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史正风与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正风,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史正风,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修武县,证件号码41082119710408301X。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执行人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地址修武县环城西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薛双勋。委托代理人刘喜庆、张文洁,律师史正风与国网河南修武县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年修民一初字第001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