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保旨与张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旨,张世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041号原告李保旨,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世界,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值诉被告张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旨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保旨承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战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