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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02

案件名称

汪敏静与王志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敏静,王志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汪敏静,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志齐(曾用名王漠),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敏静与被执行人王志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敏静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执恢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卞  成  山执行员 薛  云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