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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县鸿森大鲵驯养繁殖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县鸿森大鲵驯养繁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110-1号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周少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哲,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维臣,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春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县鸿森大鲵驯养繁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齐东,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公证处(2013)渭证经字第60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县鸿森大鲵驯养繁殖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65427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县鸿森大鲵驯养繁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县鸿森大鲵驯养繁殖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将被执行人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县鸿森大鲵驯养繁殖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以物抵债。剩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县鸿森大鲵驯养繁殖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公证处(2013)渭证经字第60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临渭区航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市森田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县鸿森大鲵驯养繁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