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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冰丽与被执行人陶轶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冰丽,陶轶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赵冰丽。被执行人陶轶鸣。本院在执行赵冰丽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陶轶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