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德恒与谭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恒,谭运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787号原告:黄德恒,男。被告:谭运全,男。原告黄德恒与被告谭运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黄德恒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黄德恒负担。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