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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6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春慧申请执行王明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慧,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75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慧,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王明,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无职业。本院在执行李春慧申请执行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素尧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杨元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泱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