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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圣世德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鹏,北京圣世德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085号申请执行人邱鹏,男,1999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圣世德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3号楼1至11层101内3层311室(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晗,经理。本院在执行邱鹏与北京圣世德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圣世德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圣世德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邱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圣世德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圣世德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圣世德林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