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铁月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铁月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李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0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月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北。法定代表人崔艳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中铁月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永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永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铁月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永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