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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振华木业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798号申请人河南��振华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拱墅区沈半路478号。法定代表人王梦展。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