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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1041号

武陟县农村信用社与杨福花、王翠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陟县农村信用社,杨福花,王翠兰,翟新生,翟春生,翟雨山,陈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1041号申请人武陟县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杨福花,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王翠兰,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翟新生,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翟春生,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翟雨山,地址武陟县。被执行人陈小花,地址武陟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