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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大荔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25000元,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李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