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薛王容与方志良、陈光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王容,方志良,陈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薛王容。被执行人:方志良。被执行人:陈光贤。薛王容与方志良、陈光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王容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志良、陈光贤支付货款446608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诉讼费用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方志良、陈光贤共有的位于衢州市金都花园15幢8号、15幢2单元101室房屋及陈光贤名下浙HJ11**车辆。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薛王容与被执行人方志良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首期17000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薛王容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3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