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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丽娟、刘领诚与张晓丽、阮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刘领诚,张晓丽,阮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010号原告:张丽娟,女,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刘领诚,男,193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丽,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被告:阮耀明,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现住浙江省嘉兴市。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涛、刘湘杰,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娟、刘领诚因与被告张晓丽、阮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刘领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费一萍 百度搜索“”